颂车网贷款涉嫌砍头息及高利贷

网友保保_pMeJae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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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2月15日办理颂车网贷款,页面显示出款额度30000实际到手28000然后扣除了GPS费用等杂七杂八费用又扣除了6611元,然后他们线下合作公司贷款方额外又收取了456元,总体实际到手20993,还款每期1175元总共还满了36期总还款42300元,到手两万还款四万多,这纯高利贷中的高利贷了,我现在申请退还所有不合理违反*规定的利息以及不合理的费用,本人会找律师起诉并且各类*台会曝光,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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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原告通过被告二运营的“颂车网”*台,向被告一申请“车主融”贷款,线上提交申请,申请金额50000元,*台审批授信额度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6期每期还款金额1174.96元 2023年2月17日,通过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银行卡放款28000元,与授信额度30000元存在2000元差额。放款当日,未经原告同意,直接以“GPS费、杂费”等名义,从原告放款银行卡中划扣6611元;同日,被告三作为*台线下合作方,以服务费名义额外收取原告微信转账456元。经核算,原告本次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仅为20933.74元 借款发放后,按*台要求,按期足额偿还每期款项,截至2026年2月17日,已全额偿还36期款项,累计还款总额42298.56元 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交易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一、被告二以车辆融资租赁为名,实际仅以原告车辆为担保发放借款,未发生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与真实租赁行为,本质为民间借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三被告收取的“砍头息”及不合理费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一放款当日直接划扣6611元、被告三额外收取456元,均属于预先扣除的费用,应当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原告的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0933.74元,该部分费用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第三,案涉借款利率远超*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约定无效,被告应当返还超额收取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案涉合同成立时(2023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年利率14.6%。以原告实际本金20933.74元、年利率14.6%核算,36期等额本息应还总金额仅为26186.4元,原告实际已还款42298.56元,超额支付的16112.16元属于被告违法收取的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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