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人才虚假宣传诱导分期退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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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有老师加我说是自考专升本助学点,说是正规机构助学点,然后在微信上被诱导与机构的郭老师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一共要交5920元,报名费292,然后分9期,每一期交592元,我交了三期,目前共交三期177****2068元。但报名时未与我讲清楚合同内容,一直在强调分期付款和他们正规性。打电话时老师自己都不了解合同,解除合同退的话必须补齐剩下的分期*3000元一共5920,补齐5920只能退我20%,也就是我要交期剩下的3000元左右,现在我想结束合同,他必须让我补齐剩下的*3000元,并且补齐之后才能退我1184,多次打电话沟通一直在重复他们不是慈善机构,是我单方面违约承担责任,而且当时报名时机构老师说他们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后面咨询才发现是苏州市电脑人才培训中心,属于欺*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2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第53条明确表示了我的权益。退款申请动因:2026年2月初,本人在网上搜索到大量关于 “苏教人才” 的投诉信息多为 “课程质量差、拒退款”,结合自身课程体验,担忧继续交费学*会进一步受损,遂决定申请退款;且没有任何纸质性教材课程全为录播。 机构拒退过程:2月6日,本人通过机构郭老师提交退款申请,说明 “课程枯燥、疑似搬运、网上投诉多”,机构初期以 “再体验几节课、退费不划算” 为由劝解;本人明确拒绝后,机构态度转为恶劣,回复:“你是个人原因不想学,不符合我们的退费标准,一分钱都退不了除非补齐分期合同剩下的金额退给我20%才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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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和第55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合理的规定。且又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虚假宣传欺*消费者。并且该企业在我缴费后未开发票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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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约定“课程开通即视为服务完成”“代收费用不退”,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为霸王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应认定为无效。
且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任何合同教育方面消费者都有退费的权利,不存在交钱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一切以合同为主,这种格式化条款合同均以无效为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报名时机构老师说是兰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我才报名,后面一查压根就不是。严重违反了《广告法》。且报名时老师并未与我讲清楚合同条款和退款事项,后期上课没有任何纸质性教材,我无法一次性缴清学费老师让我贷款办理,诱导我分期付款。属于诱导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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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以下则为机构老师诱导我报名,虚假宣传信息还说拉人就给200元。正规机构不会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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