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公寓租赁期满拒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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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本人于2025年12月7日与被投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新青年公寓,租赁期至2026年3月6日,已按约定支付押金1200元。 履约情况:租赁期满后,本人已完成房屋交接,房屋及设施完好,无欠费、无损坏 违约情况:被投诉方以“出差”“索要合同”等理由拖延退还押金,经本人多次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仍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属于恶意拖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应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及时退还押金,不得无故拖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