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今喜优选超市食品致身体不适
网友保保_09rnUY92
处理中
本人实名投诉 我在2026年3月8号晚上七点左右在豫今喜优选超市(郸城店)。本人在该超市购买食品,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现诉求:要求商家依法赔偿1000元,并请监管部门对该店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核查。 望予以受理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