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集团会销欺诈及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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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79G 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1598号4楼 涉事销售人员:扬子小曾 153****4657  1,2025.4.20  18:30 我在松滋市市政府旁漫步,偶遇扬子集团线下销售人员热情介绍,说厂家做活动,回馈广大民众,免费送菜刀,铰肉机。 2. 会销欺诈(2025.4.21 8:00)我应邀参加 ,在湖北荆州松滋市市政府旁的凯瑞大酒店二楼采用"会销"模式,专家讲堂上,  通过案例高层楼房蓄水池一小孩跌入,腐尸在池内数月不知,全楼居民饮用此水等恐怖故事制造健康恐慌,(自来水卫生也没保障),夸大宣传说明购买饮水机的必要性。用清洗机上生成的泡沫和肉类血水和组织液在反映应中生成的漂浮物,认定是分解的农药残毒,夸大清洗机作用。实际上只加清水通电后也会形成泡沫和清水混浊。(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虚假宣传规定)    把两个产品在京东*台价格:       直饮水机虚假标价4980元(同类产品市场价80-300元)       ▸ 清洗机虚假标价5999元(同类产品100-300元)  一、产品质量问题 1. 2025.5.29号因出水太小要求退货,他们坚决不退,更换水机一台。 二,羟基水清洗机 2025.7.30号,发现不能启动,经售后(陈旭,电话189****6963)安排专人檢查确认损坏,我要求退货,他坚决不退,承诺换新,至今无果。拒绝开发票,涉嫌偷税。 三. 净水器欺诈    将11个滤芯4并三串7级过滤虚标为"11级滤水器"(违反《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规定)    法律依据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2000元×3=6000元)  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仅提供收据,拒绝提供正式发票。 3. 《价格法》第14条第4项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属价格欺诈  4. 《老年*益保障法》第73条    禁止以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  投诉诉求 1. 全额退还货款2000元  2. 三倍赔偿6000元(合计8000元)  3. 对被投诉方虚假宣传行为立案查处  4. 责令被投诉方停止会销欺诈模式  恳请贵局依法查处,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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