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诱导学员升级套餐、缔约背景、诱导过程、服务内容、支付行为及纠纷根源上均具有紧密完整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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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本人通过抖音*台观看被告公司直播,被其工作人员(“丽老师”)以“AI技术运营抖店”、“轻松盈利”及仅需1920元等虚假承诺诱导,通过微信支付1920元并在线签订了第一份《服务协议》。 支付首笔费用后,被告方并未履行实质服务,转而由其他人员(“杨杰”、“禾意”)继续诱导,谎称“抖店尊贵版”服务效果更佳且“后期无任何其他费用”,致使本人于2025年10月17日再次支付19580元,并在线签订了第二份金额为19580元的《服务协议》。 此后,被告服务依然流于形式,并于2025年11月4日以购买“商家服务”为名,再次收取600元。 二、两份《服务协议》构成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 虽然形式上存在两份《服务协议》及多次付款,但究其实质,这是被告为实施欺诈而精心设计的“层层加价”的连续性行为,两份协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欺诈交易过程,理由如下: 缔约过程的连续性: 两份协议的签订相隔仅三日(10月14日与10月17日),是在同一诱导情境下(抖音直播引流、后续企业微信沟通)、由同一被告主体、针对同一服务项目(AI技术运营抖店)进行的连续行为。第二份协议是第一份协议诱*行为的直接延续和升级,目的是为了*取更高额费用。 合同内容的关联性: 第二份协议所称的“抖店尊贵版”服务,实质上是第一份协议所述基础服务的所谓“升级版”。两者服务目的、内容具有高度同一性和承接性,均围绕“运营抖店”这一核心。被告是利用原告已支付首笔费用、陷入其控制的情境后,再行推销所谓“更佳”服务,属于同一欺诈计划的组成部分。 款项支付的关联性: 原告支付的两笔主要款项(1920元与19580元),时间紧接,均指向被告提供的“抖店运营”服务。后续600元费用也是基于前两份协议建立的服务关系而产生。所有款项均源于被告的同一欺诈意图和行为模式。 纠纷的不可分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若将两份协议割裂,在不同法院分别审理,将人为割裂案件事实,导致审理范围受限,无法全面、连贯地审查被告从开始接触到最终收费的完整欺诈链条,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亦不利于公正裁判。分别诉讼也将极大增加原告的维权成本与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