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柏虚假宣传诱导付费不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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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方:武汉华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话:4006996881/171****0643/131****1514 涉诉金额:22640元(2760元+19880元) 事实与理由: 2026年3月7日,本人通过抖音宣传进入第三方入口参加林婕(自称*台公益扶持官、抖音新人扶持班首*导师) AI电商培训课,林婕当场承诺四项服务:今日头条AI文章变现、小红书AI商单、抖音AI小店变现、AI无人带货;宣称抖音小店日发2条素材视频每条150元、月稳赚9000元,包素材、包运营、AI无人直播带货月入几万。 受上述明确承诺诱导,我当日扫码支付2760元并签合同,对方指派运营总监秦奋钉钉教学;3月10日以“店铺运营升级”诱导追加19880元,再次签协议。两份协议甲方均为武汉华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付款后,甲方仅指导我搭建抖音小店基础框架、提供商品库基础选品、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办结),与直播承诺四项服务内容完全不符。 通过抖音搜索发现*台存在多名不同账号的“林老师”,使用与林婕完全相同的教学视频、话术,均收取2760元费用,存在明显的集体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的欺诈特征。 我向林婕、秦奋提出质疑后,林婕失联不回复、秦奋以后续会补上4项服务为由不正面回复,仅教学群老师回应,且仅同意退还19880元的10%,协商无果。 甲方存在以下核心违法违约行为:1.虚假宣传+欺诈诱导消费;2.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3.工作人员失联,服务态度恶劣;4.合同存在无效格式条款:两份合同中均存在“课程开通后不退费、7个工作日后不支持退款、单方退款需支付30%违约金”等霸王条款,属于不合理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该类条款均为无效。 现因甲方虚假宣传,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且存在明显的集体欺诈特征,已无任何信任基础,本人要求终止两个合同,全额退款。这非本人个人原因终止服务,但对方仅同意退19880元的10%,属霸王条款。依据《消保法》第53条、《民法典》第148/497条,欺诈合同可撤销、格式退费条款无效,应全额退款。 本人诉求: 1. 撤销两份服务协议 2. 武汉华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22640元 3. 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 恳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