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鲜橙多瓶口霉变且售后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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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3月11日在港汇生活超市购买了一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的统一鲜橙多饮料。打开饮用几口后,发现味道异常,随即检查瓶口,发现瓶口已滋生霉斑。 发现问题后,本人立即通过统一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投诉。在随后的沟通中,统一公司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 推卸责任,解释前后矛盾 厂家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先后以“储存条件变化”“商家储存不当”“超低概率事件”“生产环节缺陷”等多种理由进行搪塞,试图将责任推卸给外部因素或轻描淡写为“小概率事件”。这种多变的解释,恰恰说明其生产工艺或封装环节存在明显缺陷。 2. 试图获取证据后回避核心诉求 在沟通过程中,厂家多次以“需要确认产品料液是否异常”“做分析和改善”为由,要求本人将唯一的问题产品实物寄回。本人明确表示,在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前,作为核心证据的产品原件需由本人妥善保管,并愿意提供高清多角度照片、视频配合其分析,但厂家仍反复索要实物。 3. 拖延敷衍,赔偿方案严重低于法定标准 从首次投诉至今,厂家回复不及时,且提出的解决方案极为敷衍:最初仅愿赔偿“两箱饮料”,后在本人坚持及市场监管局介入后,逐步提高至200元,与本人依法应得的赔偿额差距悬殊。根据本人掌握的信息,统一公司类似异物投诉并非孤例,但其处理方式往往以“超低概率”为由压低赔偿。 投诉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瓶口霉变属于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厂家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要求统一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赔偿本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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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
10100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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