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金融贷款收费超法定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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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年间,本人与捷信先后发生两笔消费金融贷款: 第一笔:本金2888元,实际使用4期。还款明细:前三期各260元,第四期2449.78元,共计还款3229.78元。 第二笔:本金17000元,实际使用10期。还款明细:前九期各1169.01元,第十期12902.4元,共计还款23423.49元。 本人在还款后发现,两笔贷款的综合费用远超法定上限。经核算: · 第一笔贷款按年利率24%计算,应还利息为231.04元,本息合计3119.04元。捷信实际收取3229.78元,超额收取110.74元。 · 第二笔贷款按年利率24%计算,应还利息为3400元,本息合计20400元。捷信实际收取23423.49元,超额收取3023.49元。 被告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以“服务费”名义拆分收取,但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也未就服务内容、标准、记录等进行说明或举证。该收费行为属于以服务费为名变相突破利率上限,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亦违反了原银监会“七不准”中“不得浮利分费”的监管要求。 本人多次与捷信客服沟通要求退还超额费用,捷信客服均以“合同约定了服务费”为由拒绝。本人认为,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捷信通过格式条款规避监管、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希望捷信能立即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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