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愿歌源传媒虚假宣传乱收费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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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闲鱼开店高额利润兼职虚假宣传,收取880元费用后续拒绝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与第56条经营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若违反,消费者可据此主张赔偿。合同中列出的“不予退款”理由皆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故意隐瞒,在开店时未说明有880元的费用,有订单后急需发货时先引导交费,不交费不能发货,在付费后又发合同签订,属于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签订者有权撤销该合同。 第三:口头协议与合同不一致,涉及欺诈,口头协议收取880元是货品签约授权定金,而合同880元是服务费和指导费。 第四:合同填写凭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凭证过期后若企业不履行合同,难以保证消费者权益。且企业成都鑫愿歌源传媒信誉存在极大风险,2025 年至 2026 年 3 月期间,存在多起兼职诱导收费与合同违约投诉。 第六:企业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对上架商品进行持续推流。仅在前两天有1~2单订单,且订单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街道春风路239号悠然居茶府”与该企业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学景路39号2幢3层6号”位置极*,疑似是企业自行回购营造有买家的假像欺*店铺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