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呗婚恋提供虚假相亲信息并拒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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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1.9与被投诉人成都市爱呗婚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12800元。被投诉人承诺“真实推荐”、“认真匹配双方意愿”,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及欺诈行为: 一、提供虚假相亲对象信息,违反如实报告义务 被投诉人多次推荐的人员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具体包括: 1. 学历造假:推荐对象信息表标注“最高学历:成人本科”,但实际仅为大专学历,函授本科未如实说明; 2. 收入造假:信息表标注年度收入20万+,但经本人要求互相核验个人所得税APP*三年收入,该男士2024年、2025年均未达到20万元; 3. 家庭情况隐瞒:信息表标注“父母都在老家”,但实际父母均在成都且已分居(或离异),母亲与该对象共同居住。该情况属于影响婚恋决策的重要信息,被投诉人未作任何核实与披露。 以上行为有双方聊天记录、对象信息截图、收入核验记录为证。 二、推荐对象与本人明确择偶要求严重不符 本人在签约时已明确告知红娘:希望寻找有明确结婚意愿、以婚姻为目的的交往对象。但被投诉人多次推荐的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第3位推荐对象在沟通中表示“听爸爸妈妈的话来交朋友,多认识几个玩伴”,与本人“以结婚为目的”的核心诉求完全相悖; 本人曾专门询问是否会出现“见一面就没有下文”的情况,被投诉人承诺“都是认真匹配双方的,不会有这种情况”,但实际多次见面后均无后续,服务效果与承诺严重不符。 三、被投诉人承认违约但拒绝退款 本人与红娘沟通,表示“筋疲力尽”,要求终止服务并退款。红娘拒绝退费。其行为已表明无诚意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投诉人作为专业婚介服务机构,未履行基本信息核实义务,多次提供虚假信息,已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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