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银行违规收取高额担保费变相超限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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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姓名:刘雄 身份证号:430922*********816 联系电话:133****2373 通讯地址: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大栗港村井湾内村民组714 被举报人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207号三银商业中心A栋 联系电话:0731-96500 ---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违规收取高额担保费,变相突破利率上限,实际年化成本高达34.8%,远超合同披露的2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事实与理由 2025年8月8日,举报人与湖南三湘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NWLSLC20***********************20),借款本金91400元,期限12个月。 合同约定: · 贷款利率:年化6.5% · 担保费率:年化17.5%(由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航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 · 合同附属条款称“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为24%” 实际执行情况: · 举报人每月还款9181.25元 · 12期总计还款110175元 · 总利息/费用18775元 经计算,实际年化内部收益率(IRR)高达34.8%,与合同披露的24%严重不符。 违法事实: 1. 隐瞒真实利率,侵犯知情权:合同仅披露“年化综合融资成本24%”,但实际执行利率高达34.8%。被举报人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实际成本,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金融监管相关规定。 2. 担保费收取方式违规:担保费按贷款总额计算(每月1333元),不随本金递减。在还款末期,举报人剩余本金仅数千元,仍在支付全额担保费,导致实际担保费率畸高。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息转费”违规操作,违反了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及逾期处理方式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的规定。 3. 变相突破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予保护。被举报人通过“低利息+高担保费”的方式,将实际利率推高至34.8%,远超法定保护上限。 4. 未尽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担保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的计费方式,属于与举报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举报人未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提示,也未进行明确说明,违反《民法典》第4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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