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客便利店销售变质饭团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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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由: 实名举报该商家销售腐败变质食品,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事实经过: 本人于2026.3.21在友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银沙滩路南岛小镇店)购买友客精品奥尔良鸡肉三角饭团,食用时发现商品已严重变质发酸,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事后本人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商家却以等厂家自己联系我为由拒绝退款及赔偿。 法律依据与诉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腐败变质食品;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人诉求如下: 1.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该商家的违法行为。 2.责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法定赔偿金1000元。 3.请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