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融贷违规收费及暴力催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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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投诉人:程蕊
身份证号:120111*********542
联系电话:133****2635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投诉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松融贷*台
一、投诉请求
1. 责令武汉众邦银行立即向我提供原始借款合同、真实执行利率、每月利息发票,保障我的知情权;
2. 责令退还不合理担保费、会员费及违规息费,依法核减超出法定上限的成本;
3. 因我身患重度*症、子宫肿瘤,已提交全部病历,申请停止催收1年,待身体稳定后再协商还款;
4. 立即停止委托不明第三方暴力、威胁、软暴力催收,赔礼道歉,保护我的人格权与身心健康;
5. 核查武汉众邦银行异地放贷合规性,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二、事实与理由
我与武汉众邦银行存在借贷关系,贷款由青松融贷*台办理。自始至终,我多次要求提供原始借款合同、利率明细、利息发票,均被拒绝,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我因重度*症、子宫肿瘤导致逾期,已将完整病历材料正式提交给武汉众邦银行与青松融贷*台,明确告知病情与暂时困难。两机构明知我重病,仍持续委托身份不明第三方对我进行威胁式催收,以律师函、起诉、冻结账户等言语恐吓,加剧我的精神痛苦与病情恶化,严重侵犯人格尊严与人身权益,违反催收自律公约与监管禁令。
同时,该笔贷款存在违规收取担保费、会员费、不合理息费等问题,未依法完整披露、未纳入综合融资成本核算,涉嫌变相抬高成本,违反个人贷款监管新规要求。武汉众邦银行注册地在武汉,向天津居民异地放贷,未证明具备合法跨区域资质,涉嫌违规经营。
我无恶意逃债意愿,仅因重病暂时无力正常还款,已尽到告知与举证义务。被投诉人无视事实与监管规定,拒不保障知情权、违规收费、暴力催收、涉嫌异地违规放贷。
现恳请监管部门依法督办,满足我全部合理诉求,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投诉人:程蕊
日期:2026年04月07日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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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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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就是不给合同,每天电话骚扰,我要退会员费,告诉我不给退,天理何在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投诉人:程蕊
身份证号:120111*********542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联系电话:133****2635
被投诉人:青松融(相关运营主体)
投诉事项:
1. 长期每日高频骚扰、电话轰炸、恶意催收;
2. 拒不提供合同、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3. 收取会员费及相关费用后拒不退还,恶意侵占消费者财产。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青松融存在相关业务往来,曾按其要求缴纳会员费及相关费用。但自始至终,青松融从未向本人提供任何正式合同、协议或书面凭证,本人多次要求提供合同文本,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拖延,严重违反合同订立与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青松融工作人员每日多次对本人进行电话骚扰、短信轰炸、恶意催收,不分时段、不分昼夜,持续拨打本人及家属电话,言语恶劣、态度强硬,严重干扰本人正常生活、工作与休息。本人患有重度*症、妇科肿瘤,长期处于高压治疗状态,此类持续骚扰已造成本人精神极度焦虑、病情加重,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此外,本人因对方违法催收、拒不提供合同等严重违约行为,多次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员费及相关费用,但青松融以各种借口拒不退费,恶意侵占本人合法财产,严重侵害消费者公*交易权与财产权。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书面等形式。对方拒不提供合同,属严重违约违法。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青松融每日骚扰已构成对本人隐私权与安宁权的侵害。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及合理费用。青松融拒不退还会员费,违反本条规定。
4.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青松融“概不退费”属无效霸王条款。
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持续骚扰、恶意催收属寻衅滋事,应依法处罚。
投诉请求:
1. 责令青松融立即停止一切骚扰、催收、电话轰炸行为;
2. 责令青松融立即向本人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合同文本;
3. 责令青松融立即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全部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4. 依法对青松融违法催收、骚扰公民、拒不提供合同、拒不退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赔偿本人因骚扰造成的精神损害、健康损害。
本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每天电话骚扰,词不达意,而且反复更改,要有效的原始合同就是不给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投诉人:程蕊
电话:133****2635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投诉方:青松融
催收外包:北京云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程蕊,身患重度*症、妇科肿瘤,长期处于病痛与精神脆弱状态。青松融委托北京云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恶意催收,严重侵犯我的人格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健康权,造成严重身心损害。
*台长期短信轰炸、高频外呼、骚扰家人,恶意骚扰高龄老人,言语威胁、侮辱,导致我病情恶化、失眠、焦虑、*加重,生活完全被摧毁,身心遭受严重伤害。
上述行为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催收、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诉求:
1. 立即停止一切骚扰、催收、外呼、短信;
2. 停止骚扰家属,删除个人信息;
3. 书面公开道歉;
4. 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追究*台及催收公司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6. 依法处罚、彻底整改。
投诉人:程蕊
日期:2026年4月11日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投诉人:程蕊
电话:133****2635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投诉方:小赢卡贷、小赢普惠(深圳小赢科技有限公司)
催收外包:北京云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程蕊,身患重度*症、妇科肿瘤,长期承受病痛与精神折磨,本就需要安静休养。小赢卡贷、小赢普惠长期委托北京云上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实施恶意催收,严重侵犯我的人格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健康权,造成严重身心损害。
*台及催收方不分昼夜高频电话轰炸、短信骚扰,恶意骚扰我70岁高龄公公,导致老人受惊、血压升高、精神紧张;催收言语威胁、侮辱、恐吓,严重破坏我的正常生活,加剧我的*与病情恶化,使我身心遭受巨大、不可逆的伤害。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人格权、隐私权、安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催收自律公约》,属于违法催收、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现提出以下诉求:
1. 立即停止一切催收、骚扰、外呼、短信轰炸;
2. 立即停止骚扰家属,删除全部个人信息;
3. 向本人书面公开道歉;
4. 依法赔偿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依法追究*台及催收公司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 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彻底整改。
投诉人:程蕊
日期:2026年4月11日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补充投诉书
投诉人:程蕊
身份证号:120111*********542
联系电话:133****2635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投诉人:青松融
投诉请求:
1. 责令青松融立即停止一切电话骚扰、违规催收行为,永久停催;
2. 责令青松融全额退还违规扣除的会员费,不得以欠款未结清为由拒绝;
3. 责令青松融提供完整借款合同、利率明细、费用发票及相关服务协议;
4. 依法查处青松融强制扣费、虚假承诺、恶意拒退、侵犯知情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被青松融违规扣除会员费,该费用与本人借款欠款无任何关联,属独立收费项目。青松融客服明确告知“欠款未结清则不退任何费用”,该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霸王条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规定,此类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履行或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费的,必须退还预付款。会员费属预付款性质,与借款欠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青松融无权捆绑拒退。
同时,青松融未经本人明确同意擅自扣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金融账户属敏感信息,扣款需单独同意;亦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禁止以会员费等名义变相预扣利息。青松融反复变更退款金额、恶意压价、电话骚扰,构成软暴力催收,违反《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禁止性规定。
青松融将会员费与欠款捆绑拒退,主体错误、法律依据缺失,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恳请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立即停催并退还全部会员费,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投诉人:程蕊
日期:2026年4月9日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投诉人:程蕊
身份证号:120111*********542
联系电话:133****2635
常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
被投诉人:青松融(运营主体:深圳荔枝云服技术有限公司)
一、投诉请求
1. 立即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会员费、担保费及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费用;
2. 解除“结清账单后方可退费”的违法捆绑要求,独立履行退费义务;
3. 就违规收费、恶意拖延退费行为向本人作出书面道歉;
4. 监管部门依法对青松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青松融*台办理借款业务期间,*台在审核放款环节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且在本人就违规收费问题沟通投诉时,恶意混淆法律关系、拖延退费,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1. 强制捆绑收取会员费,无实质服务且无收费依据
青松融在借款审核过程中,以“不交会员费不放款”为条件,强制本人缴纳会员费,未提前以书面或明确方式告知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也未提供任何与会员费对应的实质服务。该行为违反《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禁止强制捆绑收费的规定,同时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变相砍头息的认定,属于违法收费,应全额退还。
2. 违规收取担保费,综合费率远超法定上限
*台在放款时额外收取担保费,将利息、担保费、会员费合并计算后,综合年化利率远超*规定的LPR4倍司法保护上限,属于变相高利贷,违反*金融监管关于利率管控的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费用依法无效,应予以退还。
3. 恶意捆绑退费与还款,混淆独立法律关系
本人就违规收费问题投诉后,*台客服以“需结清全部账单后再退还违规费用”为由拖延退费,将“*台违规收费的法定返还义务”与“本人正常还款履约义务”恶意捆绑。退费是*台因自身违法收费应承担的独立责任,与本人是否逾期、是否结清账单无任何关联,该行为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属于恶意拒绝履行退费义务。
综上,青松融的行为已严重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及民事法律相关要求,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恳请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督促*台立即履行退费义务,严惩违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人:程蕊
日期: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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