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太*洋保险理赔纠纷
网友保保_48Xkb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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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在重庆市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对方车辆全责。我的车辆在4月9日至4月15日维修,共计7天,期间无法正常使用,产生合理代步交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由全责方承担。我主张按50元/天计算,合计350元,并已准备好事故认定书、维修工期证明、交通票据等完整证据。现该保险公司以“没有此赔款条例”为由无故拒赔,属于违规拒赔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恳请监管部门介入督促,责令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诉求: 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代步交通费350元,并对此次违规拒赔行为作出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