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快递丢件未赔偿,要求按实际价值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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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4月9日通过韵达快递寄送戒指一枚(快递单号:43***********74),收件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沙头角深盐路2013号B座**楼。经查询,该快递在运输过程中被贵公司遗失,至今未能送达收件人。 该戒指系本人购买,购买价格为1470元,持有购买凭证(发票/订单截图)。经查询,目前同款商品在官网的售价为2598元,本人已无法以原价购买到同样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快件丢失、损毁,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人寄件时未选择保价,双方对赔偿额无明确约定,依法应按照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本人主张按照原购买价格1470元进行赔偿,该金额远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系合理诉求。 另需指出,韵达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若约定了“未保价仅赔运费数倍”的赔偿限额,且韵达在收件时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依法不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司法实践,快递公司若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申诉请求: 1. 请求韵达快递按照《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赔偿货物损失1470元; 2. 请求韵达快递对快递丢失及处理不当行为向本人道歉。 本人保留向*邮政局申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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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诉求价格写错了,补充为以下: 本人于2026年4月9日通过韵达快递寄送戒指一枚(快递单号:43***********74),收件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沙头角深盐路2013号B座11楼电子商务部(60600)。经查询,该快递在运输过程中被贵公司遗失,至今未能送达收件人。 该戒指系本人购买,购买价格为1470元,持有购买凭证(发票/订单截图)。经查询,目前同款商品在官网的售价为2598元,本人已无法以原价购买到同样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快件丢失、损毁,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人寄件时未选择保价,双方对赔偿额无明确约定,依法应按照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本人主张按照现在官网的购买价格2598元进行赔偿。 另需指出,韵达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若约定了“未保价仅赔运费数倍”的赔偿限额,且韵达在收件时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依法不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司法实践,快递公司若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申诉请求: 1. 请求韵达快递按照《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赔偿货物损失2598元; 2. 请求韵达快递对快递丢失及处理不当行为向本人道歉。 本人保留向*邮政局申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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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快递 韵达快递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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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2598元
投诉编号:
101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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