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上媒捎虚假宣传诱导加盟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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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4月1日前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喜上眉梢婚介店咨询婚恋服务,店内工作人员向我展示大量所谓优质男性会员及成功案例,以优质资源、高匹配率诱导我缴纳5898元会员费。 随后该店老板又以婚介行业利润高达80%、月入七八万为噱头,极力劝说我加盟成为红娘并开设实体店,在其持续诱导下,我先后共计投入36696元。对方承诺全程扶持开店、提供运营指导与客户资源,但后续并未兑现任何承诺。 过程中该店存在明显违规及欺诈行为:安排我与所谓男嘉宾相亲却禁止我添加微信,还对男嘉宾编造谎称我是相亲后才加盟红娘,怕被认为是婚托;甚至多次劝说我以23万元接手该门店,我明确表示没钱、不愿意,对方仍反复劝说,涉嫌强买强卖,我察觉异常后当即要求退费。 我向对方索要正规发票,对方不仅拒绝开具,还要求我自行承担税费,我表示将向税务部门举报后,该店负责人态度极其恶劣,对我进行辱骂,使用“有病、神经病、”等侮辱性语言,随后直接将我拉黑失联。 霸王条款严重违法: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费”“恋爱交往失败不得要求退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令禁止的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法无效。同时协议手写标注“本人以阅读 同意 一经交费 概不退还”,属于典型不公*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公*交易权。 核心承诺全部未兑现: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甲方需提供“业务培训、宣传推广资料、区域客户资源推荐、市场策略制定、运营指导”等扶持,但商家未履行任何一项承诺,未提供任何培训、资源、指导,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陷阱与不公*条款:协议第五条约定“冷静期过后不得退费”,虽设置1天冷静期,但商家刻意在我签订协议后立即诱导消费,规避冷静期权利;同时协议第七条约定争议由“合肥市仲裁*解决”,刻意设置异地仲裁条款,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属于不公*格式条款。 合同主体与收款主体分离:加盟协议签约主体为南京宝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实际收款主体为合肥汇信相关主体,商家在警方面前谎称“未收到钱、钱款全部转给公司”,恶意逃避责任,涉嫌偷税漏税。 我已向当地机关报案调解,对方在警方面前称未收到我的款项,声称钱款全部转给公司,让我自己去找公司,拒不承认收款事实,导致调解无果。 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提供发票、服务态度恶劣、辱骂消费者、不公*条款等多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