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田健身秀沿路店拒退续费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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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4月8日在“中田健身秀沿路店”(合同主体:上海全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方:上海齐治健身管理中心)续费预付卡金额4100元(服务期限两个月)。续费过程中,教练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本人该笔费用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款”权利,亦未提示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 本人于4月9日因工作变动,客观上无法继续在该店消费,于4月10日(即付款后第2天)即向门店提出全额退款申请。但教练以“续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为由拒绝,并称需扣除违约金630元(其中约615元直接从刚支付的4100元中扣除),仅退还剩余款项。 本人认为该退款处理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除非消费者系“回头客”(此前已获得过相同服务)。 本人系首次续费,且在付款后2日内提出退款,依法享有全额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 2. 依据《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上海市消保委倡导的“7天冷静期”制度: 消费者自签署合同或付款次日起7日内,如未开卡、未实际使用服务,可单方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全额退款。 本人未开卡、未使用任何一天服务,完全符合“冷静期全额退款”条件。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续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 4. 违约金扣除无法律依据: 本人未接受任何服务,经营者无任何实际损失,扣除630元违约金(占合同金额约15%)显失公*,违反《民法典》第六条“公*原则”及《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关于违约金上限的规定(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30%,且需扣除已服务部分)。 综上,本人强烈要求: ✅ 立即全额退还预付款本金4100元,不作任何扣除; ✅ 停止以“不享受七天无理由”“违约金”等无效理由拒退; ✅ 书面说明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并向本人口头道歉。 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介入调查,责令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