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同城未审核商家资质致收款主体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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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5日通过58同城*台联系商家并进行消费,该商家在*台页面公示的营业执照、工商信息为云南沐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但我实际支付款项时,收款方却是云南安澜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两家公司主体完全不一致。 商家故意隐瞒真实经营主体,利用虚假资质信息误导我信任并付款,已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58同城作为*台方,未严格审核入驻商家信息,未核验公示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一致性,未尽到*台审核与监管义务,导致我遭受经济损失。 (我方付款750房租,730物管费,300押金,4月13日退租,现主张退除剩余物管费668元,以及300押金,共968元) 现要求*台协助全额退款,并对该商家虚假资质、主体不一致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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