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钱罐联合银行高利放贷及违法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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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洋钱罐)、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三方联合违规放贷、违法催收事宜实名投诉,要求三方承担不可分割连带责任,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落实全部诉求。 三方构成联合放贷、共同经营的法定责任主体。北京瓴岳(洋钱罐)作为助贷*台,全权负责客户获客、贷款签约、隐性收费及第三方催收委托;威海蓝海银行、南京银行作为持牌商业银行,负责资金放款、授信审批,是风控合规第一责任人。三方搭建“助贷撮合+银行出资”业务闭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流程深度绑定。依据监管穿透原则,持牌银行严禁外包风控、定价、催收核心责任,不得以分工、合作推诿,需对全流程违规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两笔借款均存在高利违规,还款金额均不合法,且威海蓝海银行借款已结清。2024年12月25日,威海蓝海银行放款90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还款904元,总还款10848元,该笔借款已结清;2025年6月10日,南京银行放款86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还款863元,总还款10356元。两笔贷款叠加服务费、担保费后,综合年化利率远超法定LPR四倍(14.6%)及24%司法上限,违反《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累计违规收费5000元,即便蓝海银行借款已结清,违规收取的超额息费仍需退还。 三方未醒目披露真实综合利率,拒不提供合同、流水及发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本人全程通讯畅通、无恶意拖欠,三方放任第三方实施高频骚扰、言语威胁、骚扰亲友等软暴力催收,非法读取传输通讯录,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23条,构成共同侵权。 本人诉求:立即停止侵权,永久删除第三方信息并出具隐私保护承诺;账户6个月全面停催,严禁违规催收、报送征信;3日内提供完整借款合同、流水、明细及合规利率证明;一次性退还违规收费5000元,全额减免不合理罚息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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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北京瓴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洋钱罐)、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三方联合违规放贷、违法催收事宜实名投诉,要求三方承担不可分割连带责任,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落实全部诉求。 三方构成联合放贷、共同经营的法定责任主体。北京瓴岳(洋钱罐)作为助贷*台,全权负责客户获客、贷款签约、隐性收费及第三方催收委托;威海蓝海银行、南京银行作为持牌商业银行,负责资金放款、授信审批,是风控合规第一责任人。三方搭建“助贷撮合+银行出资”业务闭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流程深度绑定。依据监管穿透原则,持牌银行严禁外包风控、定价、催收核心责任,不得以分工、合作推诿,需对全流程违规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两笔借款均存在高利违规,还款金额均不合法,且威海蓝海银行借款已结清。2024年12月25日,威海蓝海银行放款90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还款904元,总还款10848元,该笔借款已结清;2025年6月10日,南京银行放款86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还款863元,总还款10356元。两笔贷款叠加服务费、担保费后,综合年化利率远超法定LPR四倍(14.6%)及24%司法上限,违反《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累计违规收费5000元,即便蓝海银行借款已结清,违规收取的超额息费仍需退还。 三方未醒目披露真实综合利率,拒不提供合同、流水及发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本人全程通讯畅通、无恶意拖欠,三方放任第三方实施高频骚扰、言语威胁、骚扰亲友等软暴力催收,非法读取传输通讯录,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23条,构成共同侵权。 本人诉求:立即停止侵权,永久删除第三方信息并出具隐私保护承诺;账户6个月全面停催,严禁违规催收、报送征信;3日内提供完整借款合同、流水、明细及合规利率证明;一次性退还违规收费5000元,全额减免不合理罚息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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