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推广课程收款与签约主体不一致且服务未提供
网友保保_MHCAK7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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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0月24日下午通过微信推广广告进入“林麒院长”的直播课程,课程宣称可教授抖音小店运营技能。在课程诱导下,本人支付宸星咨询1855元报名费至其微信企业账户(收款方:成都景昌永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随后,对方要求签署合同时,签约主体却变为成都华诺亿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未说明两家公司关系,且收款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签约后,对方在钉钉提供服务,要求我更改抖音头像壁纸等,当时还说要在电脑上操作,我注册了抖店填写了开抖店资料,我当时心里觉得不对劲,跟那个老师说过几天学*课程,他回复说可以的,随后,我去找服务的所有人员,他们都注销联系不上了,该合同中的服务“抖音小店开店指导”完全未进行履行。我自己填了开抖店的信息,并未提供任何合同服务,该老师还推销需额外支付6780-18880元的“升级服务”(个人店|个体店区别)?涉嫌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签了合同里写了未履行合同,退还给乙方收取的费用,但到现在为止没收到一分钱退款,所有工作人员都已注销 诉求是,成都景昌永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我所支付的18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