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费变相高息且格式条款无效

网友保保_XooMZ6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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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通过哈啰臻有钱*台借款 8600 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根据《委托担保合同》,贵司向我收取担保费,且约定 “提前还款仍按 12 期全额收取担保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本人现已结清全部款项,经核算,本次借款的综合年化成本(含利息 + 担保费 + 咨询费)高达 32.5%,远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24%。其中贵司收取的担保费属于与借款挂钩的变相利息,应计入综合年化成本,已严重超出法定上限。 此外,合同中 “提前还款仍全额收取担保费” 的条款,属于加重借款人责任、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原则,且未对我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应属无效。我有权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限核算担保费,并要求贵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现要求贵司: 按年化 24% 的上限,重新核算本次借款的全部担保费,退还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合计 1318.45 元。 明确说明担保费的收取依据、计算方式,提供担保服务的实际凭证。 就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调整不合理收费规则。 请贵司在规定时限内与我联系处理,否则我将向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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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金规〔2025〕9号文第六条: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所有费用须纳入综合融资成本,且综合融资成本须符合金融*相关规定。 ​ 2. 强制捆绑服务、未充分披露、收费不透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 ​ 3. 综合融资成本合并计算高达36.8%,远超24%上限,属于变相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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