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花*台暴力催收及未披露借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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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马丽娜,身份证号:120106*********026,联系电话:130****5093。 被投诉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方)、“够花”*台及其第三方催收机构,催收电话:173****8866。 一、投诉事由 本人因乳腺癌治疗导致经济困难,“够花”*台(资方为长安银行)借款逾期后,*台催收机构发送威胁性短信,且*台及资方未依法提供借款合同、利率说明及利息发票,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金融监管规定,侵犯本人隐私权、安宁权与知情权,严重影响治疗与生活。 二、事实经过 2025年8月3日,本人收到长安银行放款的20000元借款,交易附言为“其他系统往来款项(放款)”。借款至今,*台及资方始终未向本人提供完整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利率说明,本人多次索要利息发票也未获回应,无法确认借款实际利率、费用收取是否合规,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 2026年5月6日,本人收到来自173****8866的催收短信,内容以“诉讼”“负面影响”等表述变相威胁恐吓,刻意制造心理恐慌,无视本人重大疾病的特殊困难。该行为严重干扰本人正常治疗与生活,导致本人焦虑失眠、病情反复,已构成对本人隐私权与安宁权的侵犯。 三、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32、1033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与私人生活安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该催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2. 《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催收机构违规使用本人信息发送威胁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 3.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应向借款人完整披露借款信息,长安银行及*台未提供借款合同、利率说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发票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应开具合规发票,本人多次索要利息发票未果,*台及资方涉嫌违规。 四、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所有违规催收行为,不得再发送威胁、恐吓信息,保障本人私人生活安宁; 2. 长安银行及“够花”*台立即向本人提供完整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利率计算说明,并开具全部已还利息的合规发票; 3. 对被投诉人的违规催收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本人书面道歉; 4. 结合本人乳腺癌患者的特殊困难,协商制定合理还款方案,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逼迫还款。 投诉人: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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