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未审核商户资质致资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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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贺晓晶 联系电话:152****9656 收单机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 投诉事由 投诉微信支付(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尽持牌支付机构的商户资质审核与交易资金风控义务,放任经营异常、已注销的商户开通并正常使用收款渠道,导致本人资金受损,现要求微信支付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事实与经过 1. 交易1:本人于2026年3月18日11:40:29,通过微信支付向商户「吴中区木渎德明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6MABTDQP71N)支付1580元,交易单号:45************************28,商品名称为“金花姐”。 该商户自2025年7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具备正常合规经营资格。 2. 交易2:本人于2026年3月26日19:16:35,通过微信支付向商户「海口龙华区诚律法务信息咨询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BMYBBTXC)支付2698.61元,交易单号:45************************03,商品名称为“爽儿老师”。 该商户已于2026年3月31日注销,且此前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无有效经营主体。 3. *台风控失职:上述两家商户在经营异常、甚至注销的状态下,仍可在微信支付正常开通收款渠道并收取消费者资金,说明微信支付未履行商户资质动态核验义务,未对不合规商户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服务等风控措施,直接导致本人受*受损。 4. 维权受阻:事发后向微信支付反馈,*台未履行资金溯源、协助退款义务,推诿责任,导致本人无法向商户直接追偿。 法律依据与诉求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对特约商户资质进行持续监测,因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消费者资金损失的,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现提出以下诉求: 1. 立即对上述两家商户的微信支付收款通道采取风控措施,关停其收款权限,防止更多消费者受*。 2. 微信支付(财付通)对本人两笔交易损失合计4278.61元(1580元+2698.61元)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全额退还损失。 3. 向本人书面反馈本次投诉的处理结果、资金溯源情况及相关风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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