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净水器虚假宣传及退货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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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79G
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1598号4楼
涉事销售人员:扬子小曾 153****4657
1,2025.4.20 18:30 我在松滋市市政府旁漫步,偶遇扬子集团线下销售人员热情介绍,说厂家做活动,回馈广大民众,免费送菜刀,铰肉机。
2. 会销欺诈(2025.4.21 8:00)我应邀参加 ,在湖北荆州松滋市市政府旁的凯瑞大酒店二楼采用"会销"模式,专家讲堂上, 通过案例高层楼房蓄水池一小孩跌入,腐尸在池内数月不知,全楼居民饮用此水等恐怖故事制造健康恐慌,(自来水卫生也没保障),夸大宣传说明购买饮水机的必要性。用清洗机上生成的泡沫和肉类血水和组织液在反映应中生成的漂浮物,认定是分解的农药残毒,夸大清洗机作用。实际上只加清水通电后也会形成泡沫和清水混浊。(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虚假宣传规定)
把两个产品在京东*台价格:
直饮水机虚假标价4980元(同类产品市场价80-300元)
▸ 清洗机虚假标价5999元(同类产品100-300元)
一、产品质量问题
1. 2025.5.29号因出水太小要求退货,他们坚决不退,更换水机一台。
二,羟基水清洗机
2025.7.30号,发现不能启动,经售后(陈旭,电话189****6963)安排专人檢查确认损坏,我要求退货,他坚决不退,承诺换新,至今无果。拒绝开发票,涉嫌偷税。
三. 净水器欺诈
将11个滤芯4并三串7级过滤虚标为"11级滤水器"(违反《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规定)
法律依据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2000元×3=6000元)
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仅提供收据,拒绝提供正式发票。
3. 《价格法》第14条第4项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属价格欺诈
4. 《老年*益保障法》第73条
禁止以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
投诉诉求
1. 全额退还货款2000元
2. 三倍赔偿6000元(合计8000元)
3. 对被投诉方虚假宣传行为立案查处
4. 责令被投诉方停止会销欺诈模式
恳请贵局依法查处,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
投诉进度
处理结果
非常抱歉!企业选择不对外公开处理结果,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跟进内容
就投诉人王冠益(联系电话:180****2058)相关投诉事宜,安徽扬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家用电器公司)核实处理情况如实说明如下:
投诉人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花费 2000 元购买净水器、食材净化机等产品。2025 年 9 月,其因机器面板触控问题向工商部门提交投诉,扬子家用电器公司收到投诉信息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投诉人,核实相关问题。
经沟通确认,投诉人已自行对设备进行维修,设备可正常使用,但集成电路问题未能彻底解决。为妥善解决问题,扬子家用电器公司主动为其申请整机换新,并告知需将旧设备寄回厂家办理换货手续,投诉人当场表示同意并索要退货地址。
后续一周内,扬子家用电器公司未收到投诉人寄回货物的物流单号,工作人员主动跟进沟通时,投诉人以产品性价比不符为由,提出退货退款要求。对此扬子家用电器公司无法予以满足,原因如下:
1、扬子家用电器公司主营家电生产,产品均通过授权经销商对外销售,扬子家用电器公司与投诉人无直接交易关系,无权直接办理退货退款;
2、投诉人购买商品时长已超五个月,已超出退货退款期限,不符合退货退款相关规定。
期间扬子家用电器公司仍积极沟通,提议继续履行换货方案,但投诉人不予配合,我方多次主动联系均未得到回应。
2026 年 3 月 19 日,扬子家用电器公司再次收到该投诉人再次投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途径多次尝试联系沟通处理事宜,投诉人均拒接电话、不回复信息,致使售后问题无法进一步协调处理。扬子家用电器公司已完整留存双方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全部沟通凭证,可随时配合核查。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今天接到扬子电器电话132****7861,他们说不是他们的产品,他们不管。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上次投诉,3月16号,微信号“扬子家用电器”回复:“我们已经在调查处理,稍后安排这个产品的客服和你联系。”
从此再无消息。我支付了39.9加急处理,
然而扬子电器称“已解决,己经和消费者取得联系解决”。敷衍了事,欺**台。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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