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金融涉嫌超法定利率收取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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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需要向原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5000元,分57期偿还,每月还款金额为2394.02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足额偿还全部借款,累计还款共计人民币136***.14元,其中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71459.14元。 借款结清后,原告经核算发现:案涉借款实际综合年化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案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85%,法定年利率上限为15.4%,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原告57期共计应支付利息仅为27076.66元,被告超额收取原告利息共计人民币44382.48,而且之前可能存在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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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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