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城之恋拒退冷静期服务费并设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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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孔*锋(身份证号:339005*********814),于2026年5月9日与杭州倾城之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号:HZ11****03),支付服务费10000元。 现仍在7天法定冷静期内,且截至今日,该公司未向我提供任何匹配、约见等实质性服务,未产生任何服务成本。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预付式消费管理规定,依法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但该公司无理拒绝。 该公司合同中还存在多处霸王条款:1. 约定“15%基础服务费在合同签订时已产生”,预先免除自身服务义务;2. 约定“消费者联系不上视为完成服务”,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3.合同不规范,其未标明如何乙方违约责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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