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智辰教育虚假宣传诱导分期拒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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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于2026年4月25通过该机构销售人员“夏天”的推广,报名了其“影视后期制作实战(全能班)”课程,并通过“诚学信付”办理了12期分期,总学费5980元,已支付1期498.34元。现投诉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配合退费等问题,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该机构为本人办理全额退费、解除分期协议。
二、事实与经过
1. 虚假宣传,以“接单赚钱”为诱饵诱导报名 报名前,该机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多次向本人发送虚假的“派单群聊截图、学员接单结算表”,宣传“零基础学完可接30-400元/单的影视后期订单,每天可接3-4单,日入100-200元,轻松赚回学费”,并承诺“提供一对一接单指导、免费派单渠道、多对一辅导”。本人受此宣传误导,以为报名后可通过接单快速回本,才办理了高额分期。 但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 报名后,机构从未提供任何派单群、接单渠道,也未兑现“一对一接单指导”的承诺; 课程仅提供录播课,所谓“多对一辅导”仅为微信/钉钉群的基础答疑,与宣传的“接单陪跑”完全不符; 本人已学9节课程,仍未获得任何接单资源,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保证接单”,与报名时的宣传存在根本性矛盾。
2. 利用信息差诱导办理分期,未充分告知退费规则 报名时,销售人员未向本人完整说明课程服务内容、退费规则、分期风险,仅以“先学后付、无压力”为由诱导本人办理12期分期。本人作为在校大学生,无稳定收入来源,对高额分期的风险认知不足,属于被误导消费。
3. 本人提出退费后,机构拒不配合,故意失联 2026年5月20日,本人因家庭经济压力及机构虚假宣传问题,正式向销售人员提出退课申请,但对方直接停用账号、拒绝接收消息,拒不配合退费流程,故意拖延处理。
现本人要求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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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诱导办理网课后,注销该企业微信,后期联系不上。联系该企业后声称账号更新,但并未通知我添加新的企业微信,存在刻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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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合同中存在多处涉嫌不公*的霸王条款,具体如下:
1. 退费规则相关的不公*条款
合同第五条5.2约定,若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扣除10%课程费用作为违约金,同时还要扣除已学*课程/已培训期限对应的费用。该条款未区分合同解除的过错原因,也没有考虑甲方是否存在履约瑕疵,直接强制消费者承担固定比例违约金,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解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
2. 违约责任相关的不公*条款
- 合同第六条6.1将“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中途需要退课”直接列为严重违约情形,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全额交费并额外承担10%课程费用作为违约金,该约定变相剥夺了消费者合理的解约权,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
- 合同第六条6.2笼统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未区分违约程度、实际损失情况,且未对甲方违约的责任承担作出细化的对等约定,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倾向。
3. 赠送服务相关的不公*条款
合同第二条2.2约定赠送服务属于附条件赠与,只要乙方出现退学、退款、严重违约等情形,赠送服务权益自动失效。该条款将消费者合理维权退费的情形也作为剥夺赠送权益的条件,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赠与承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争议解决相关的不公*条款
合同第八条8.2约定争议必须提请中卫仲裁*仲裁,且要求以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提醒消费者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单方面指定异地仲裁机构,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排除了消费者选择诉讼等其他维权途径的权利。
5. 限制消费者维权的不公*条款
合同第四条4.1.6约定乙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方式对甲方实施损害名誉或商业诋毁的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该条款没有对合理评价和恶意诋毁作出区分,很容易被经营者用来限制消费者对其服务作出客观负面评价的权利,属于不当限制消费者监督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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