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未尽贷款三查义务,涉嫌违反互联网贷款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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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一.昆仑银行注册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属新疆地方性法人城商行。本人长期常住安徽省宿州市,从未在新疆、黑龙江大庆居住 / 工作 / 生活,无任何当地社保、房产、工作证明,不属于新疆或大庆本地客户。 二. 贵行以 IP 地址显示大庆、大庆有线下网点,主张合规,完全不成立。 IP不等于实际常住地:IP 系合作助贷*台路由跳转导致,监管不认可 IP 作为属地认定依据。 大庆有网点不等于可跨省给安徽客户放互联网贷款:依据银保监办发〔2021〕24 号第五条原文: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昆仑银行不符合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 的豁免条件,跨新疆辖区向安徽客户放款,违规事实确凿 三.贵行贷前未核实本人真实居住 / 工作地址,贷款 “三查” 严重失职,风控形同虚设;昆仑银行曾因互联网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失职被监管处罚(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2 号罚款 265 万元、喀金监罚决字〔2024〕35 号罚款 60 万元),违规模式与本案完全一致 违规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第 9 号)第九条 二.银保监办发〔2021〕24 号第五条(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监管可依法处罚 投诉诉求: 一.依法核查认定被投诉人上述征信违法违规事实。 二.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删除本人征信报告中违法上报的2026 年 1—2 月不良记录。 三.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2 号)第四十二条,对被投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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