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虚假承诺发货时间致超时未发
网友保保_dc534130
本人于2026年5月23日11时21分,在被投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京东网络交易*台,向入驻商家影石Insta360官方旗舰店购买影石Insta360 Ace Pro 2运动相机(618骑行标准套装双电池版),订单编号为35************92,本人实际支付货款共计2443元。下单当日,京东*台系统基于自身库存数据自动标注该商品将于2026年5月26日24时前送达本人指定收货地址,本人正是基于对京东*台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的信任,以及该明确、具体的时效承诺,才最终选择在该*台购买此商品。 订单生成后,因本人对商品使用有明确的时间规划,遂于后续3天内多次分别联系商家客服及京东*台客服催促发货,双方均以“正在催促仓库核实”“正在加急配货中”等统一话术进行敷衍拖延,始终未告知任何关于库存不足或发货延迟的真实情况。直至2026年5月25日23时11分,距离京东*台公示的该订单最晚发货时间5月26日03时仅剩不到4小时,商家客服仍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向本人保证“可以下单是有的哈”,确认商品有现货可正常发货。然而仅仅10分钟后,商家客服便突然改口,告知本人该商品库存极度紧张,预计要推迟至2026年6月5日前才能完成发货,此时已完全超出*台承诺的发货及送达期限。截至本次投诉提交之时,该订单仍处于“仓库处理中”状态,未产生任何实际揽收及物流信息。 本人认为,商家明知自身无现货可供,却通过京东*台标注虚假的发货及送达时间,故意向消费者隐瞒库存不足的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下单付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欺诈情形。而被投诉人作为网络交易*台提供者,未尽到对入驻商家库存信息及宣传内容的审核监管义务,在本人多次反馈催单后,明知商家无法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也未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放任商家的欺诈行为继续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台仅赔付3元远不能弥补本人损失,也不符合其自身规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台履行先行赔付义务本人已保存全部证据若未得到公正处理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