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银行跨区放贷违规,要求退还全部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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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籍、常住地、工作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从未在辽宁省居住、工作或开设账户,与盛京银行注册地辖区无任何地域关联。 25年本人通过小赢卡贷借款,分别为23500元、15000元,资方均为盛京银行沈阳分行,分期12月,月还款为2360.62元和1506.78元。 两笔均为纯线上互联网贷款,全程无面签、无线下尽调、无属地分支机构备案,属于典型的跨注册地辖区异地放贷。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 号)第五条: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2.《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第十条: 地方法人银行原则上不得跨注册地辖区经营;盛京银行为辽宁省属地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全国互联网贷款资质。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因违反监管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按无效合同原则处理:本人返还本金,盛京银行立即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