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App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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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陈子昊,2026年6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电话向原告推销牵手App红娘服务。推销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向原告展示其为“第一红娘”的宣传图片,并称牵手App与支付宝存在合作关系。原告基于对该工作人员身份、宣传内容及服务质量的信任,在其引导下通过花呗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7360元,购买了12个月红娘服务,签订了《牵手红娘服务协议》。 但付款后,前期向原告推销并展示“第一红娘”身份的工作人员并未实际持续为原告提供主要服务,后续联系原告的是其他红娘。原告认为,被告销售阶段的宣传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并不一致,已经影响原告对服务质量和履行方式的合理期待。且后续红娘推荐并不符合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基于被告诱导消费,服务质量不符等原因,原告要求终止服务,该消费属于预付式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我要求被告终止服务并于7个工作日内退回全部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