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银行贷款受托支付违规,贷款用途管控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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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凯,身份证号 510781*********177,系*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个人抵押贷款借款人,对应合同编号:*银(成都)个抵贷字(2020)第 RL20**********69 号,贷款本金 816000 元,2020 年 7 月 30 日放款,2025 年 8 月 12 日全额结清。 该笔贷款合同明确约定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约定贷款用途为家具家电类综合消费。经核实本人银行流水,该笔贷款发放时,银行并未按照受托支付的监管规定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而是将全部 816000 元贷款资金先发放至我本人的个人储蓄卡账户,放款当日资金即全额划转至第三方自然人刘云的个人账户。银行未落实受托支付管控要求,未对贷款交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手资质履行尽职审核义务,贷款用途管控完全流于形式,违反《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贷款支付管理、用途审核的相关监管规定。 因该笔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存在明确合规瑕疵,对应征信逾期记录的报送依据存在不足,且银行拒不配合提供业务档案供我核实全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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