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普惠违规受托支付及强制搭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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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落实受托支付规定,贷款三查严重失职 76 万元、60.6 万元两笔贷款金额均超过 50 万元,依法必须执行受托支付。但两家信托公司仅要求本人签署《借款发放账户确认书》,只填写了收款账户与户名,未要求提交任何商务合同、交易凭证、经营用途证明,未对交易对手身份、交易背景真实性做任何审核,属于典型的 “形式受托支付”,完全未履行贷款用途管控的法定义务。 渤海银行 24 万元贷款采用自主支付,但贷后从未开展资金流向核查,未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凭证,未排查资金回流、挪用风险,贷后管理完全缺位。 三家机构均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强制规定。 (二)强制捆绑搭售增信产品,剥夺自主选择权 三笔贷款均采用 “贷款 + 保证保险 + 融资担保” 的绑定模式,不购买*安产险的保证保险、不接受指定担保,就无法通过贷款审批。本人没有任何自主选择空间,也没有其他增信机构可选,属于强制搭售金融产品。 两笔信托贷款将同一笔债务的增信拆分为 “80% 保证保险 + 20% 融资担保”,由*安体系内两家关联机构分别收费,实质是通过拆分产品规避监管、重复收费。 (三)综合融资成本隐瞒不报,侵害知情权 三份借款合同只标注了名义年利率(9.2%、9.2%、11.59%),未将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统一披露,贷前本人完全不知道实际资金成本,属于隐瞒真实成本的误导行为。 合同约定保险费、担保费的扣款顺序优先于贷款本金利息,违反公允的债务清偿顺序,变相加重还款负担。 经测算,76 万元贷款综合年化成本约 23.9%,60.6 万元贷款综合年化成本约 23.76%,远高于合同名义利率,严重违反 “明示综合融资成本” 的监管要求。 (四)保证保险费率畸高,变相抬高贷款利率 60.6 万元贷款对应的保证保险月费率达 1.34%,折算年化约 12.86%,显著高于市场同类信保产品的合理水*,不符合监管 “合理定价、降低融资成本” 的要求,本质是通过保险产品变相加息。 (五)征信授权过度,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同一笔贷款中,银行 / 信托、保险、担保三家机构分别要求签署独立的征信授权书,重复授权查询、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超出业务必要范围,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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