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飞强制搭售提额卡涉嫌变相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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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持续借款需求,本人于 2025 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在信用飞 APP 借款期间,被*台以"提额"为名强制搭售所谓"提额卡"。经核对支付宝支付账单,本人累计被扣取该费用合计 3220 元(收款方:上海信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额卡对外宣传"最高提额 10000 元",但本人实际提额效果极差,质价严重不符。 该收费模式存在以下严重违规: 一、变相砍头息:《民法典》第 670 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第 51 条,以服务费、会员费等名义收取且与服务价值严重不匹配的费用,应认定为变相利息。本人支付的 3220 元均在借款环节发生,未计入合同本金,符合变相砍头息特征。 二、强制搭售并隐匿购卡记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知情权、第 9 条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认为,是否能顺利借款只与本人征信状况挂钩,助贷*台仅有引流及初筛权力。*台涉嫌用技术手段将授信出额(银行风控义务)拆卖为付费前置条件,且在 APP 内故意隐匿购卡记录,订单中心查无明细,用户只能凭支付流水+联系客服才可调取,严重阻碍消费者维权。 三、违反助贷监管红线:监管针对提额/会员产品明确"物价对等、禁止强制绑定、流程隔离"三条红线。信用飞"不购卡不出额"同时违反"禁止强制绑定"与"流程隔离"两条。叠加该费用后,本人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早已突破 24% 监管口径。 四、虚假宣传:号称"最高提额 10000 元",实际仅获少量提额,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之有关规定。 投诉诉求:借款尚未结清,全额退还 3220 元之不合理费用。 要求信用飞自投诉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违规收取的提额卡费用 3220 元原路全额退还;并责令*台向本人提供完整的后台扣费明细(含对应借款单号)以供核对。 证据:支付宝支付记录支付截图(总数暂合计 3220 元,收款方:上海信握网络科技)。鉴于 APP 内已隐匿购卡记录,具体扣费与借款的对应关系请*台自行调取后台核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