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屿牧强制扣会员费且无资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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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7月1日通过该公司运营的“东新宝”*台借款5000元,在未明确告知且未经本人主动勾选同意的情况下,被三方合作的上海屿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扣除1125元会员费。该公司宣传的会员权益本人从未使用,也未获得任何等值服务。 1. 该前置扣费属于《民法典》第670条禁止的砍头息; 2. 强制捆绑销售会员服务,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本人从未激活、使用任何所谓放款加速、生活类会员权益; 4. 上海屿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为普通科技企业,无金融、助贷收费资质,超范围从事类金融收费业务; 5. 事后与东新宝、屿牧协商退费,双方相互推诿,熙巨明确拒绝退款。 诉求 1. 调解责令深圳信合元协调屿牧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1125元会员费; 2. 核查该企业强制搭售、无资质开展贷款配套收费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