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多多未告知债权转让侵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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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事实 本人上述订单项下债权及附属权利,已于2026年6月1日由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本人在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旗下的软件桔多多欠款早已还清。本次债权转让完成前,原债权人桔子数字科技、受让方创霖数字科技均未通过电话、书面、短信等任一有效方式提前告知本人转让计划与相关事宜,本人对债权处置全程不知情;仅在转让办结后,才收到受让方发送的事后告知短信,要求本人向新主体履行还款义务。该操作属于典型的先转让、后通知,严重剥夺本人知情权,债权转让流程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且该主体并非首次出现同类违规债权转让操作,已对本人正常履约秩序造成持续困扰。 二、投诉理由与法律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应保障债务人合理知情时间,便于厘清履约责任、规避重复还款与不当催收风险,本次仅事后补发通知,不符合法定程序与金融消费服务合规要求。 2. 桔子数字科技作为原债权人,多次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批量转让债权,受让方创霖数字科技未配合履行事前信息披露义务,单方面处置债务相关权利,违背公*诚信原则,易引发履约混乱、第三方违规催收、个人信息滥用等风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涉事企业未尽金融服务信息披露与合规告知义务,违规操作具有重复性,扰乱正常债务履约秩序,违背金融消费监管规范,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完成整改。 三、投诉诉求 1. 要求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债权转让未提前告知、事后通知的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正式致歉; 2. 依法厘清本次债权转让效力边界,明确本人履约义务起始节点,杜绝重复还款、不当催收、信息骚扰等风险; 3. 责令涉事企业全面整改债权转让流程,严格落实事前告知、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停止同类批量违规转让债权行为; 4. 恳请消费保*台介入核查调解,督促涉事企业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保障投诉人合法消费权益;本人保留同步向12315、12378及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