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多多违规债权转让未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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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事实 【创霖数字科技】尊敬的胡玉刚:您在编号为P22***************55订单项下对应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已于2026年6月1日由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已出具盖章确认文件证实该转让事实。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有疑问,回复A,我们将与您联系。拒收请回复R 本人于2026年7月6日收到三条内容类似的短信,被告知债权转移相关问题,在此之前并未收到任何事前通知,且并未给出任何有公证效力的合法合规文件,只有来自虚拟号码的三条类似短信,且未告知任何联系方式进行沟通。 二、投诉理由与法律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应保障债务人合理知情时间,便于厘清履约责任、规避重复还款与不当催收风险,本次仅事后补发通知,不符合法定程序与金融消费服务合规要求。 ​ 2. 桔子数字科技作为原债权人,多次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批量转让债权,受让方创霖数字科技未配合履行事前信息披露义务,单方面处置债务相关权利,违背公*诚信原则,易引发履约混乱、第三方违规催收、个人信息滥用等风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3. 涉事企业未尽金融服务信息披露与合规告知义务,违规操作具有重复性,扰乱正常债务履约秩序,违背金融消费监管规范,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完成整改。 三、投诉诉求 1. 要求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债权转让未提前告知、事后通知的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正式致歉; ​ 2. 依法厘清本次债权转让效力边界,明确本人履约义务起始节点,杜绝重复还款、不当催收、信息骚扰等风险; ​ 3. 责令涉事企业全面整改债权转让流程,严格落实事前告知、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停止同类批量违规转让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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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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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
10179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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