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多多涉嫌违规债转及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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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7月6日收到号码 10***********65 10***********53 10*********01 发来的短信,内容称:本人编号为 C04***************40 C04***************64 C04***************54的订单项下债权,已于2026年6月1日由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债务。 本人对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通知的效力提出以下质疑: 一、通知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由原债权人作出,而非受让人或其他第三方。本短信的发送主体为 “创霖数字科技” ,系债权受让方,而非原债权人桔子数字科技。由受让方自行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通知,该转让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短信通知的效力存在重大疑问 1. 未提供任何债权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短信仅声称“原债权人已出具盖章确认文件证实该转让事实”,但本人从未收到任何正式的书面通知或证明文件; 2. 短信未提供任何可验证的渠道——本人无法核实该转让是否真实存在; 3. 本人未签署过任何债权转让相关文件,对该转让不知情、不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知的目的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仅凭一条无法验证真伪的短信,难以构成有效通知。 三、受让方资质不明 焦作创霖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有限合伙企业,其是否具备受让金融债权的相应资质存疑。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不能简单以公告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受让方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核心诉求】 1、在转让方依法履行有效通知义务之前,本人对该债权转让不予认可,该转让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证明及资质文件,要求确认该债权转让无效。 3、若桔多多试图以此方式规避催收监管,将原债务“换个马甲”后试图违规催收、骚扰,本人将视为恶意绕开监管的行为,绝不姑息。 4.本人在桔多多*台的借款桔多多放款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在我还清后,给我债转是何意味?*台现在有问题难道要这样坑害消费者吗?请给我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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