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特恩美容套餐霸王条款致赠品作废
网友保保_XTcege7L
2025年4月6日,我向被告支付6000元办理美容套餐,双方约定6000元购买25次护理,另附赠48次护理,全部合计73次服务,签订被告提前印制的格式协议书。 我仅在协议书6000元金额处以及文末客户签名位置按手印,页面上方“必须一年内用完25次护理,才能激活48次赠送券”为被告手写内容,该手写文字区域我没有签字、没有按手印。我按手印只代表认可6000元消费总价,并不表示同意该手写附加限制条件。 签约时门店销售人员只介绍套餐包含25次加赠送48次护理,没有主动告知要在1年内做完25次,否则48次护理全部作废;签署合同过程中,被告没有对这条手写时间限制条款单独讲解、提醒,也没有让我在该手写条款旁边单独确认。 我理解6000元价款对应的就是73次整套服务,并不知晓还有一年使用期限门槛。该手写条款额外增加苛刻条件,若无法按时做完,48次付费对应的赠送项目直接作废,属于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限制消费者重大权利的条款,应当进行醒目提示、单独说明,并且由消费者单独签字确认方才生效。被告仅自行手写该约束条件,未加粗提示,未口头告知,无我的单独确认;我确认付款金额,不能视作接受这项后期附加限制,故此手写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另外协议退费条款约定,我方主动退款就要扣除总金额10%违约金,赠送项本人已按照分期约定,全额付清一年所有套餐费用,严格履行付款义务。我预约到店正常做护理,门店突然告知我的套餐已到期、剩余48次护理权益全部作废,以系统设定为由拒绝履约。当日还正常约护理,去到店看我一年年卡付完费就直接说结束了!!!并且套餐约定的1年期限届满之后,被告门店仍然多次主动联系我,照常预约我到店做护理,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服务约定,等同于放弃该一年期限约束。等我实际到店消费时,被告突然主张套餐已经过期,拒绝提供剩余48次护理服务,前后行为相互矛盾。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事后再拿该期限条款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