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诱导分期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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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被告那里共分期金额 5988 元用于学睿板绘等兼职盈利业务,目前原告于剩下分期 5988 元未还,原被告合作前,被告明确许诺原告合作后可通过兼职来获取相应利润用于还款等服务,原告按照约定办理分期后,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未与合作之前保证的一致,因此原告需要解决余下分期,被告并以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诱导的方式让原告办理分期,合作之前与合作之后所说与所做不符,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除分期等合作事宜,被告至今未处理, 无奈向贵院进行投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望贵院支持原告的投诉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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