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品教育洗脑宣传诱导大学生贷款
网友保保_73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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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读大二的学生,5.8晚上看到了涵品教育ps课程,加上了顾问老师以后说是优惠什么的,但会帮我们垫付,但是顾问老师从未提到这是贷款,付完款之后发现是贷款我就立刻询问顾问老师,他说这是教育分期,说利息一天一块,到时候利息会以订单方式给我本人返还,各种的夸大宣传(课程费用4980,诱导通过度小满金融贷款,并且未告知度小满金融会收取高额利息901.51,贷款分期分24期)。当时贷完款已经是5.9凌晨将近1:00,第二天我前思后想自己还是大学生并没有经济来源有退款想法,当我今天(也就是5.13)正式提出退款之后顾问老师却不回复微信,然后我就给班主任老师发微信他说让我找顾问老师,我就告诉班主任顾问老师不回微信是什么意思,后来顾问老师说他今天休息有什么事明天给我处理,然而我问班主任今天是顾问老师他是上班的,言语中存在故意欺*行为,听到是退款故意不回微信(下边有具体微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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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品的行为已经让我们感到极度不适,从老师态度以及申请退款之后的各方面,属于虚假宣传、诱导大学生消费及用霸王条款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目前我方要求解除我方因诱导消费以及虚假宣传才和涵品教育签订的协议,并撤销贷款退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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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问题本来就是由自己的顾问老师来解决,结果我的顾问老师担不起这个责任,把我推给了说是专门负责退款的老师。打电话告诉我加微信给我办理退款,下午通过微信之后拖到晚上说是今天只有他一个人明天给我办理,第二天已经下午三点发微信也不回,五点我继续发才回复微信,请问贵公司就是用这样的态度去对待退款的消费者吗?等到退款老师给我回复,说是给我核算,最后核算的结果就是扣除我本金的四分之一之多,还让我认真看合同,贵公司也太认真了,我课程还没开通并且无论是体验课还是你们所谓的录播课一节课没上就给我按贵公司的霸王合同按照30%来扣除,你当所有的消费者都不识字吗?我连七天都没到贵公司给我按30天算?并且退款老师也说了退钱不可能说是你们贵公司一分钱没有,但是请问我一节课没听为什么来问我要那些费用呢?贵公司是想着法的就必须要点钱多少都得盈利吗?(下边有详细的微信截图)贵公司退款都是在以你们自己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退款,你们的良心也真是过得去我说完之后退款老师瞬间改口和我说退款3882,需要支付1000多的违约金(说是什么服务费和预热课),我课都没上,就要交1000多块钱,简直是霸王条约。你们这这退款就是先以贵公司盈利然后想咋扣就咋扣吗?然后贵公司的退款老师就以我们签了合同为理由说就得这么退,并且贵公司在诱导大学生贷款之前一直说的是分期付款并未提及这是贷款并且有高额利息,也从未提及任何与合同相关的内容就比如退款交高额违约金这条,学员报名以及缴费之前对需要签订合同这件事并不知情,而是当学员已经缴完费办完贷款之后,才说需要签入学合同,这是隐瞒合约诱导消费,不得不说贵公司的黑心操作很厉害先缴费再说合同的事情,那就算是当时签完立刻提出退费的消费者不也还是得按照10%来扣除?贵公司的合同在缴费之前都没有做到对消费者完全的公开透明以及详细说明,缴完费才说有合同这回事需要签合同?并且国家是不允许大学生贷款,机构就让我们贷款的时候改成他们机构工作人员,这个机构已经是知法犯法,欺骗大学生网贷的欺诈行为。因此我方要求与涵品教育解除霸王合同,撤销贷款退还全部费用!!希望相关部门马上进行调查,不要让这样的无良企业继续坑骗消费者。希望黑猫平台帮帮我,而且购买这个课程的多是些年轻大学生,我们并没有经济实力承受被骗的代价,希望相关部门严查此事。希望和我有一样经历的人支持我一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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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机构诱导在校大学生贷款,并要求贷款条件为该机构员工并且虚假填年收入3000-5000的信息。说是教育分期,其实是诱导使用度小满金融贷款。 2、合同里提出七天内无理由退费,并且扣除课程价格10%的服务费和录播费用,其一我的情况并不属于合同内任一种购买课程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我有维护自身权利不被伤害的权益;其二我目前没有享受过任何体验课之类的服务,若贵机构依然咬定产生成本,需提供产生的成本证据,个人秉承未享受过任何服务必须全额退款,解除霸王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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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目前我方要求解除我方因诱导消费以及虚假宣传才和涵品教育签订的协议,并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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