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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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我杨瑞宁于2024年3月18日在天津河西区越秀路爱国北里34门603与二房东王春艳(身份证号码为:150****99****55827;手机号码:150****9940) 一房东身份证号为:12****150****99407 租房遇到二房东住一室一厅的客厅房, 押一付二共计2400元, 3月10号看房子觉得不错交了定金,商讨15号签合同,但她说之前有个女孩要租她忘了,就是我要租就得抢在那女孩之前,于是签合同时间被push到12号, 实际入住时间18号, 搬离时间为3.30日, 4.11号明确告知不打算租房子,4月20号找到转租人, 4.23号转租人搬房,二房东王春艳退我560元,二房东声称转租期间的9天房租需要我承担以及剩下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扣除,合同未明确押金性质,且房屋未有任何损坏。已履行告知义务,对方不予回复。诉求:要回我不合理被扣除的钱,包括押金800元以及转租期间被不合理扣除的9天房租240元,合计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