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秦盛教育欺诈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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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我于2024年8月16日在微信上找到一个剪辑班销售,在支付宝校企服小程序报名了一个先学后付的班,然后也学了一点他们的课程,我现在要退课 但是他们必须要扣下课时费,一堂课两百,一共要扣2400,才给退课,但是这个费用过高且我全程对这个课时费不知情,合同上也没有标明。 案情分析(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该公司提供的属于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办学资质,但公司并无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以虚假承诺兼职,虚假承诺高收入承诺,恶意诱导消费,该公司在没有明确告知真实信息,让我在不了解具体事实的情况下购买课程,属于民事欺诈;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依据:消法55条 第二、该公司宣称兼职赚钱,看中兼职的宣传,我只是想兼职赚钱,在你们宣传兼职能赚钱的情况下,必须要本人支付培训费才能兼职,我才报名培训的,该公司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过错方,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第三、我支付的款项属于预付款,在服务未产生之前,支付预付款本身不会造成公司的任何损失。在没有享受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剩余部分的全部款项。因你公司存在欺诈、诱导,应当退还全部费用。依据:消法53条、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15条。 第四、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很多条款是限制我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签约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依据:民法典496、497、498条。 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在我依据法律提出解除协议时,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该公司应当退还费用。依据:民法典580条 第五、该公司在销售课程过程中没有说明:1、授课老师情况,是否有教育资质等;2、公司是否具备办学资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依据:消法第8条 第六、该公司没有办学、教育相关的资质,职业技能培训是需要获得培训资质才能开展培训业务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11、65条 职业技能培训属于行政审批准入制度,在没有获得审批而从事需行政审批的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即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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