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便利店售卖过期雪糕,要求1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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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12月19日17时49分在薛丽丽便利店(新疆伊宁市开发区万容华府东门)购买116元产品,其中有21支支巧乐兹雪糕,吃的过程中发现日期过了两个月(过期雪糕吃了一支半),过期雪糕共计有17支,当即于店家联系要求赔偿,态度恶劣,只愿原价赔付。,本人诉求赔偿金额应为1000元,《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品的价款为68元,价款的十倍尚不足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的金额应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