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诚律师事务所违规催收及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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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第一、赫诚律师事务所违法使用除内部外呼平台以 外的线下联系工具催收。 第二、赫诚律师事务所在本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向本人籍所在地邮寄律师函并频繁进行短信恐吓催收。 第三、赫诚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催收条令》寄送律师函进行恐吓式催收。 第四、现要求:赫诚律师事务所向本人出具合法的《国家催收执共证书》以及桔多多委托第三方时签订的《委托证明协议书》。 第五如以上均可出具,另要求:第三方委托机构出具合法的《催收人员职出资格证书》。 第六、针对赫诚律师事务所妻托寄送律师函恐吓一事,因邮寄页面泄漏个人隐私,要求桔多多以及赫诚律师事各所这个违法挂名的催收机构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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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恐吓催收骚扰,严重干扰本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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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本人个人信息,,根据《人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借款人有权撤回其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具体来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即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了债权方处理其个人信息,包括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借款人现在可以要求撤回授权,他们不能拒绝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如债权方)应当向个人告知授权方的名字、处理目的以及方式等,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这意味着债权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时,要将第三方的信息清楚地告知借款人,并且取得借款人的同意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这表明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平台可能会要求读取借款人的通讯录,并把借款人的信息委托给催收公司,以便进行催缴。规定出台以后,借款人可以要求平台撤回授权信息,如果对方拒绝就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并要求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五条:在展开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名称;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第十七条: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第二十六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名义展开催收。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请立即停止在休息时间(中午12:00-14:00、晚上20:00-次日8:00)之间的催收骚扰,删除电话并停止对本人以外的人的骚扰,书面对本人致歉,并需要平台配合我去举报第三方催收公司。承诺今后每日催收电话不得超过三个以上,谢谢。如若平台不同意,我将投诉至北京金融监管局,举报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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