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房地产中介违规收定金且合同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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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27日在宁波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曙区中山西路750号)的房屋中介带看沁丽水庭2幢11号505合租卧室,房租为1000元每月,中介公司要求支付租房定金1000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其收款码为个人账户。在中介公司混淆视听下签订了简单的定金协议,期间我要求开发票并盖公司公章。中介公司说没办法开发票及盖章。2025年6月28日宁波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曙区中山西路750号)要求我签正式租房合同,我要求看一下租房合同模板,合同很多内容不合理。其中一项为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当时介绍房屋情况及收费问题,并没有跟我说这一内容。刻意回避该问题。还有就是中介公司只能签电子合同,无法签纸质合同。我无法接受,当时说的押一付二也变相成为押二付二。承租房屋内水费、电费(以及公摊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电梯费、卫生费、治安费、有线收视费、物业费,其中电话费、电梯费有显线收视费根据房屋现场情况并没有这些,楼层是楼梯房。这一条款中我要求重新拟定合同。对方不接受重新拟定合同。双方协商无果,我拒绝签合同,我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定金,对方以我单方面违约,拒绝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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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27日在宁波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曙区中山西路750号)的房屋中介带看沁水丽庭2幢11号505合租卧室,房租为1000元每月,中介公司要求支付租房定金1000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严重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该定金协议超过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我要求返还超过20%的部分。 合同多处不合理,其一:合同里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免除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其二:合同里存在无中生有的一些费用,电梯费、电话费、有线收视费等,根据现场及中介说明的情况这些都不存在的,还添加在合同条款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都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在此之前,双方都处于协商阶段。合同条款不合理而拒绝签字,不算违约。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可违反的合同义务。因此我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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