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诱导消费并拒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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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未成年于2025年7月6日支付722元预约写真服务约定拍摄日期为2025年八三日,我在拍摄日期未到前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及强制消费行为,本人要求解除合同 关键事实:1.零成本:未进行装造、拍摄,商家未产生任何成本2.合同无效:签约时未核验消费者身份,未提供合同阅读时间及副本;合同中“扣30%手续费“超期不退还”条款未显著提示(未加粗/标红),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属无效格式条款(《消法》第26条)。3.消费者生于2 007年10月,签约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9条),722元消费远超合理范围且未经监护人追认,合同无效应全额退款。4.虛假宣传诱导消费2025年6月,该商家在小红书发布虚假广告(宣传258元套餐含精修+底片),诱导支付定金18元。到店后发现实际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违反《消法》第20条。 诉求:原路退款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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