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职称代评服务费人民币28000元。(微信协商扣除2000元,被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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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职称代评服务费人民币28000元。(微信协商扣除2000元,被告未按2025年3月25日协商按合同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安排退款) 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LPR自缴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与被告签订《高级工程师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编号:HT128204),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水利水电工程系列省外副高级别职称代办服务,服务费总额38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支付30000元费用(附:转账凭证、合同复印件)。 但截至起诉之日(2025年7月28日):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2025年3月25日前)完成职称评审; 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已公司账户冻结为由拖延退款(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