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消费金融违规代偿并错误上报征信

网友保保_YJCw6xil

处理中

未履行合同义务,错报征信代偿记录,违规代偿。 机构反复强调“逾期触发”,本质是“不想认错、不想撤征信记录”,但我的“结清证明+流水+合同+行业常识”形成了“闭环证据链”,都绕不开“自己盖章的结清证明打脸”的事实。如果逾期触发,逾期收第三个自然日24:00前这不属于画蛇添足吗?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都属于错误上报,违规操作。 简单来说,机构说的“还款日内没还”是逾期的起点,但合同给了“第三个自然日前”的补救窗口。白纸黑字谁都不能赖,我只要在窗口内还了,代偿就不该发生。《民法典》中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在第 132条,该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旨在限制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的不当行为,维护公平合法的民事关系。合同中的有权不等于能错误上报,错误代偿,更不等于能权利滥用。 如不改正会遇到更多消费者,这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望监管部门重视。 诉求 本人作为中年创业者,征信记录对企业经营、个人融资至关重要。恳请监管部门依法督促平安消费金融撤销不良代偿记录,恢复本人干净征信。结清证明、还款流水记录、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望监管部门重视并妥善处理本次异议投诉,为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感谢您的支持与协助!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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